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3153号“YOU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248号
申请人:JOSE EISENBERG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3153号“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且经长期广泛推广宣传和使用,已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4625号“afu 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内涵寓意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单纯的英文“YOUTH”一词表明了尼斯分类第三类护肤/化妆品相关商品的目的和预期使用结果等特点,不应被各别法团和个人独占使用并对其后的正当申请注册的申请造成阻碍。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检索结果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含药物的化妆品、身体用肥皂、香料、香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水、香精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仅为“YOUTH”,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YOUTH”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