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395号“L'ART DE COLOG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172号
申请人:JOSE EISENBERG P***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1395号“L'ART DE COLOG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COLOGNE”(译为“科隆”或者“古龙水”)一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演变,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不再仅仅是个外国地名,并不必然指向的是科隆这个城市,已成为一种特定(男士为主)香水的统称和行业通用术语,申请人于此放弃主张对申请商标所含“COLOGNE”一词的专用和独占排他权。2、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古龙水艺术”,极具独创性和辨识度,其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并不会在产源或者商品特点等方面误导公众。此外,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推广宣传和使用,已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Cologne”可译为“科隆”,科隆为德国的历史名城和重工业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所含“COLOGNE”一词的专用和独占排他权不能排除上述禁用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