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全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33166号“祝全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98号

       

      申请人:重庆晋妍园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3166号“祝全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注册程序的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并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寄寓申请人对企业发展的美好祝愿。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祝全福”为非独创性短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外,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