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5724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6号 -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0572428号“方舟城市视觉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346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72428号“方舟城市视觉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773号“方舟 FANG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932号“方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05881号“方舟 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85886号“方舟网 FANGZHOU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9年3月27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艺术品鉴定”服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检测;化学分析;材料测试;建筑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方舟城市视觉平台”,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方舟”,且与引证商标四汉字部分“方舟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