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822860号“天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89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方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2860号“天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1410号“天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67155号“天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72543号“天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82707号“天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冲突的“牛奶制品;家禽(非活);鱼制食品”三项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6128号“天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牛奶制品;家禽(非活);鱼制食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冲突的“牛奶制品;家禽(非活);鱼制食品”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家禽(非活);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