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S EL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3126148号“HUANG'S EL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95号

       

      申请人:黄伟杰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126148号“HUANG'S E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3185号“HUANGS ELITE”商标、第18195039号“HUANG'S 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商品销售记录、产品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在“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围巾”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字母“HUANG'S ELITE”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足球鞋;帽;领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