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198119号“红埔hp(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204号
申请人:临沂市威盾安保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8119号“红埔hp(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54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档案、他人使用“红埔军校”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