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092866号“SMART TEN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68号
申请人:NSD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92866号“SMART TE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0362号“SMART”商标、第1448093号“SMART”商标、第4128636号“SMART;施耐特”商标、第4683985号“SMART;狮玛科技”商标、第8765355号“SMART”商标、第10265327号“SMART”商标、第15922797号“SMART”商标、第4491574号“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商标、第5641421号“SMART”商标、第7990139号“SMART 6”商标、第9615252号“特力巧乐 SMART”商标、第26636677号“SMART”商标、国际注册第1386090号“SMART”商标、第24785209号“SMART+”商标、第24220055号“SMART 51”商标、国际注册第1345249号“SMART”商标、第20401617号“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十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等待引证商标四无效满一年再审理本案。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词汇的解释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八、十一至十六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八、十一至十六均已无效,且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刺绣机;刺绣机绷圈;缝纫机;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绕线轴(机器零件);衡量器具;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的主要识别部分“SMART”,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刺绣机;刺绣机绷圈;缝纫机;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绕线轴(机器零件);衡量器具;传感器”外的金属加工机械、旋转式编码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机床、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除“刺绣机;刺绣机绷圈;缝纫机;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绕线轴(机器零件);衡量器具;传感器”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刺绣机;刺绣机绷圈;缝纫机;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缝合机;绕线轴(机器零件);衡量器具;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