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77685号“顶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265号

       

      申请人:浙江顶上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天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7685号“顶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复审商标保留“衣柜;床垫;家具;办公家具”四个商品项目,其余主动放弃,第21078753号“顶上 MOST”商标、第21125564号“顶上 M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裁定无效,已没有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放弃商品后将与第27414495号“一品顶上”商标、第23266576号“顶上茗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 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画框;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垫枕;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衣柜;床垫;家具;办公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