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EP SUPPORT SYSTEM SLEEP D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061737号“SLEEP SUPPORT SYSTEM

    SLEEP D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07号

       

      申请人:斯里普德洛普斯埃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61737号“SLEEP SUPPORT SYSTEM SLEEP DRO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7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考虑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恶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膳食纤维”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膳食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膳食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