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97275号“小野寺の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84号
申请人:杭州安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7275号“小野寺の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