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TEK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220495号“FROTEK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76号

       

      申请人:福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495号“FROTE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国际注册第1021626号“FRO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35120491号“FOR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9194号“FO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二、三的最终状态,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相关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本案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池;天线;纽扣电池;阳极;对阴极;阴极;阴极反腐蚀装置;电池铅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排序相近,首尾字母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继电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动调节器等商品在工作原理、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天线;纽扣电池;阳极;对阴极;阴极;阴极反腐蚀装置;电池铅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