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淼健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56298号“聚淼健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512号

       

      申请人:南通聚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6298号“聚淼健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0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材料;消费合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