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MMER B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193号“BRAMMER B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98号

       

      申请人:布莱默生物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193号“BRAMMER B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55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业务领域差异巨大,面向的消费群体不同,将进一步降低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在线有道词典关于"BIO-"一词的定义页面;新浪财经以及百度上相关文章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