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0347582号“JENNIBONW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93号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精艺印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1日对第20347582号“JENNIBONW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45515号“bonw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3227号“/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5509号“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5479号“Meters/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62898号“Meters/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5480号“美特斯.邦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主观恶意明显。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抄袭、模仿,与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概况;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销售网络及知名度;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申请人广告宣传;
6、在先案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8年9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614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证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美特斯.邦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及是否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做出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美特斯邦威”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