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588156号“USTK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90号
申请人:南京美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8156号“USTK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88958号“US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目前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USTKID”与引证商标“USKID”字母组合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