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390号“elexir phar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68号
申请人:ELEXIR PHARMA CAPITAL AB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390号“elexir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7032号“elexir及图”商标、第33452291号“elexir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异议申请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医用胶原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其商标的抢注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