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209618号“lo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18号

       

      申请人:广东爱唯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09618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2564870号、第8645830号、第8472007号、第30450839号、第29395077号、第6918061号、第25619503号、第273321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有明显差异,消费者能进行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前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呼叫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为“love”,引证商标三中“LOVE COSMETIC”中“COSMETIC”可译为“化妆品、美容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文字亦为“LOV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