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019803号“moole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17号
申请人:李青春
委托代理人:大连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9803号“moole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8511号、第4866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成品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