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愚茶道Da yu Teais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458042号“大愚茶道Da yu Teais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39号

       

      申请人:天津观自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458042号“大愚茶道Da yu Tea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393号商标、第8240023号商标、第526808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Da yu Teaism”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Dayu”,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