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7921169号“瓦桥印象 WA QIAO YIN
XI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801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雄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雄安瓦桥酒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雄县义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7921169号“瓦桥印象 WA QIAO YIN XI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77564号“瓦桥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委托合同及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证明及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雄县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9年4月6日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该项主张进行审理。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据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