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雀友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0756455号“人民雀友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15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市雀友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0756455号“人民雀友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6082号“PEOPLE及图”商标、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第12994736号“人民”商标、第1578565号“人民伟业PEOP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PEOPLE”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人民电器”系申请人知名企业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PEOPLE”商标认定驰名的相关文件;2、知名商号证书;3、在先裁定书;4、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5、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企业构成、发展历程、简介、营销网络;6、广告合同及户外广告牌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了上述材料,并提交了如下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棋牌游戏公司,争议商标整体表达了“人民的棋牌、正宗的麻将”之意,目前“人民雀友圈”系列棋牌软件已全面上市,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也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不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营业务不相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官网、雀友圈APP下载页面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7、企业信誉及资质、品牌荣誉、产品荣誉与保险、纳税荣誉、团队荣誉、参加公益慈善事业资料;8、在先裁定书;9、中国电器工业年鉴;10、广告宣传材料、电子书、人民新视窗期刊;11、电商销售页面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核准注册在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三、申请人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PEOPLE及图”商标于2005年12月31日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持续使用“PEOPLE及图”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PEOPLE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商号权和在先使用商标权的保护是以该商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内容涉及的商品主要为低压电器元件等,并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在案证据相结合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相同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加之争议商标“人民雀友圈”与申请人商号“人民电器”并未构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且亦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