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omi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0676095号“Pasomin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13号

       

      申请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日松空调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广州市广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10676095号“Pasom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Panasonic”商标拥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并且“Panasonic”商标自2006年曾多次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一直延续迄今,且越来越高。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672号、第1992649号、第8439428号“Panason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第135672号等“Panasonic”商标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赖以驰名的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又均是家庭电器产品,故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有关,进而造成误买误购,给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带来损害。三、“Panasonic”不仅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也是申请人英文商号PANASONIC CORPORATION的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SANSNUM、SIMEZTS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商标列表;
      2、1999年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驰名商标批复、2006年下半年商标局认定的87件驰名商标名单;
      3、商标局、商评委的相关裁定书;
      4、申请人部分中国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6、眉县银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注册商标信息,广州市广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信息、域名和官网页面、域名仲裁裁决;
      7、2009年-2018年世界企业500强排行榜单;
      8、申请人在中国的重大历史事件、会见中国政界和经界要人一览表、《松下三十五周年(中国印象)》、赞助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报道资料;
      9、申请人在华企业名单、各中国关联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
      10、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等审计报告;
      11、申请人“PANASONIC”产品手册、展会及发布会的相关信息;
      12、申请人“PANASONIC”产品的部分合同、订货单和发票;
      13、申请人“PANASONIC”冰箱、空调等产品的获奖信息;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2010年-2016年在报纸杂志上的广告信息及宣传信息、户外广告信息;
      15、2013年-2015年中国松下社会责任报告;
      1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获奖信息等。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眉县银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3月13日转让予广州市广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予深圳日松空调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收音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三、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商品上的“PANASONIC”商标于1999年被我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驰字(2006)第62号批复中确认“Panasonic”商标在第9类电视接收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评字[2012]第30691号关于第3354655号“松下PANASONIC”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6]第66787号关于第11227867号“松下SONGXI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多份裁定中均认定申请人“PANASONIC松下”商标在电视接收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原注册人眉县银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SIMEZTS”、“SEZEIVIS”、“SANSNUM”、“XTIANE”、“TITIE STIEVTE”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6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其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二、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因此,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在先商号权提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审计报告等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家用电器、电视接收机等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原注册人作为同行业者理应知晓。争议商标“Pasomins”与引证商标一“Panasonic”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四可知,除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SIMEZTS”、“SEZEIVIS”、“SANSNUM”、“XTIANE”、“TITIE STIEVTE”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识,该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考虑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及原注册人的恶意等事实,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若注册使用在电视机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适用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且亦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