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彩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36188号“7 彩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91号

       

      申请人:杨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6188号“7 彩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0697号“天彩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5874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85184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85344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614192号“彩虹织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27344号“彩虹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38033号“彩虹坊 CH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211537号“彩虹堂 CAIHO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11446645号“彩虹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188859号“彩虹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12264号“彩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广告宣传。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字母部分“RAINBOW”可译为“彩虹”,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彩虹”在含义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文字“彩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十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