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08587号“COLOR PRI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12号
申请人:上海乐销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587号“COLOR 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1646号“画笔公主 Color Princ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上海乐销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妍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