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97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13号
申请人:云南城投康养产业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7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1375号“Poctenek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2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号情况相关资料;战略产品发布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