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鲁吉欧兰博基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29538号“费鲁吉欧兰博基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90号

       

      申请人:费鲁吉欧兰博基尼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9538号“费鲁吉欧兰博基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7076号“兰博基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21749号“兰博基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19855号“兰博基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申请人已经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在较短时间段内集中注册了大量商标,数量达300余件,其中包括“托尼洛兰博基尼”、“FERRUCIO LAMBORGHINI”等商标。申请人对此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子防盗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费鲁吉欧兰博基尼”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兰博基尼”,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子防盗装置”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申请了大量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对他人的在先权益可能造成损害,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且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