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390307号“锦绣东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95号
申请人:王亚斌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0307号“锦绣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2967号“锦绣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2790号“锦秀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依法应当撤销。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电视和无线电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服务为“提供高尔夫球设施;体育场设施出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高尔夫球设施;体育场设施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