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531984号“GONGN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92号

       

      申请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1984号“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733号“西贝及图”商标、第15654147号“牦牛公社特色养生火锅及图”商标、第31438078号“供牛GONG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GONGNIU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西贝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