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1389551号“学而轻教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010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学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1389551号“学而轻教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申请人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商标、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及图”商标、第10957111号“学而思”商标、第11974827号“学而思及图”商标、第13669628号“学而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美术版权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学而思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
3.作品登记证;
4.申请人关联公司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文字“学而思”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和美术版权在先权利(即著作权),以及复制摹仿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与申请人作品登记证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此外,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因此,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