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328425号“鑫峻峰 XINJUN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09号
申请人:济南峻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8425号“鑫峻峰 XINJU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54626号“鑫俊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1289号“SE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84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1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47842号“耀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58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手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除“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印模冲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鑫峻峰”与引证商标“鑫俊峰”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