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009671号“索菲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997号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09671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极具知名度的家居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6569号“索菲亚SOGAL”商标、第7627074号“索菲亚SOGAL”商标、第13042180号“索菲亚集成”商标、第21892943号“索菲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销合同、发票、审计报告、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
2、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索菲亚”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