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057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77号 - 申请人:广州市添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057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77号

       

      申请人:广州市添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5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3789号“青松及图”商标、第8148227号图形商标、第7345424号图形商标、第1566138号“JSMCO及图”商标、第6389461号图形商标、第22803794号图形商标、第327936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电动运载工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行李推车商品与前述六件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行李推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