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家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61467号“辣家铺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50号

       

      申请人:陈宁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1467号“辣家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7902号“辣家私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60083号“辣K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辣家铺子”与引证商标一“辣家私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