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0101号“KLAS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49号
申请人:意泰克凯激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0101号“KLAS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9205040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的复审请求;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285993号“K FOR SHOPPING TO BE FUN”商标、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82673号“K”商标、国际注册第1285993号“K FOR SHOPPING TO B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资料。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第44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同时,由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且上述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0类除“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第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