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048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66号 - 申请人:永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048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666号

       

      申请人:永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4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多年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8776号“DIDLOMAR及图”商标、第11602411号“WAILIAO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