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 Lee’s cuisin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7693149号“眷村 Lee’s cuisin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承益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93149号“眷村 Lee’s cui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682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四川眷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眷村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打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眷村公司营业执照;
      2.眷村公司向他人购买原材料开具的发票;
      3.店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及清单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店铺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仅凭商标许可行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馆等服务上。2018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件“眷村 Lee’s cuisine及图”商标,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还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等商品、第30类食用糖果等商品、第32类饮料香精等商品、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2为其向他人购买米、糖等商品的发票及清单,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鉴于申请人在第29类、30类等商品上均申请注册了“眷村 Lee’s cuisine及图”商标,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购买的上述商品系用于餐饮服务的情况下,难以证明系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故,申请人证据1虽可以认定眷村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但难以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43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