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IVA CAFE CHOCOL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9599号“GODIVA CAFE

    CHOCOL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79号

       

      申请人:GODIVA BELGIUM B.V.B.A./S.P.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9599号“GODIVA CAFE CHOCOL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5681号商标、第10928345号商标、第10944114号商标、第35类第31482207号商标、第43类第314822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所有,现已对其进行地址变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5、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地址变更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的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引证商标一至五与申请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我局驳回决定还援引《商标法》第二十二条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零售、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服务名称属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不可接受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指定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构成《商标法》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