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3201号“EL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81号
申请人:美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7、41类第1423201号“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类第949195号商标、第17607019号商标、第3820647号商标、第4588073号商标、第8386234号商标、第8581195号商标、第10099486号商标、第16402510号商标、第24593398号商标、第1459544号商标、第263832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九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三至十一已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第37、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ELITE”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十一显著识别英文“elite”、“Elite”、“ELIT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文字“精英”含义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在第12类指定使用的航空器及其结构部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水用运载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在第37类指定使用的航空器及其结构部件安装、修理、更换和维护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在第41类指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即为飞行员和飞机机械师提供现场和在线培训项目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九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第37、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