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0803390号“宛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47号

       

      申请人:南阳自然派艾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慧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803390号“宛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84285号“宛及图”商标、第25275206号“宛北药业WANBEIYAOYE及图”商标、第27322244号“宛北药业WANBEIYAOY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字典摘页、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宛”,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宛”、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经过艺术化设计的“宛”文字构成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蜂胶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诸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