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552399号“十三底窝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41号
申请人:曹周丽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2399号“十三底窝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90245号“渔缘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证明、宣传推广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十三底窝料”及图两部分组成,“底窝料”是一种钓饵,指定使用在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因此,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图形部分,其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人造钓鱼饵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