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H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968924号“48H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40号

       

      申请人:库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8924号“48H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类国际注册第660365号“HRS”商标、第27420127号“73HRS.COM”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061438号“HRS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061437号“HRS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061439号“HRS Das Hotelportal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060125号“HRS Das Hotelportal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389017号“HRS Das Hotelportal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1392693号“HRS Global Hotel Solutions及图”商标、第43类国际注册第861059号“HRS HOTEL RESERVATION SERVICE及图”商标、第9297171号“HRS.cn及图”商标、第9297240号“全球订房网HRS.cn及图”商标、第11116086号“华瑞斯HUA RUI SI HRS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48”、“Hrs”两部分,“Hrs”与引证商标一“HRS”以及引证商标三至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HRS”相比较,只存在大小写的区别,且申请商标未形成其他含义据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预订旅馆房间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膳宿机构的服务(饭店,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会议室的预定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膳宿机构的服务(饭店,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膳宿机构的服务(饭店,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会议室预订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旅馆预定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