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垦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0554623号“中垦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33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朗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庞会心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7日对第20554623号“中垦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垦荒人”为臆造词汇,经过多年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影响力及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58069号“垦荒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21112号“垦荒人 RECLAMATION PER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被申请人曾多次到申请人公司参观学习,其知道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大量和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带有明显的恶意,且被申请人为职业抢注人,其名下有多达320多件商标,其采用相同或包含或谐音或简称的方式将知名品牌、明星姓名等进行注册申请,其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从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30日经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7月28日第1609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8月27日。
      2.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注册,2017年3月20日初步审定公告,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探测器、灭火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附有证据目录,但并未提交具体证据。
      4.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哈雷”、“农垦复星”、“美航”、“仕力宝”等共计515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但申请在先,我局同时适用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垦人”整体与引证商标一 “垦荒人”、引证商标二“垦荒人 RECLAMATION PERSON及图”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2013《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为职业抢注人,其名下有多达320多件商标,其采用相同或包含或谐音或简称的方式将知名品牌、明星姓名等进行注册申请,其行为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从而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畴。我局认为,依据查明事实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515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且上述商标亦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因此,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是对商标提起异议的程序性条款,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适用。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