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167号“EAR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16号

       

      申请人:EARTH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167号“EAR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006196号“地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082号“地球COSM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9696号“地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83069号“地球GLO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50838号“EARTH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74190号“大地之选earth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750300号“大地之选earth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260672号“大地之选earth choic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033875号“大地之选earth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工业用化学制剂、防霉化学制剂、肥皂、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淋浴凝胶”商品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工业用化学制剂、防霉化学制剂、肥皂、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淋浴凝胶”商品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虽提交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高度近似,共存易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难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制剂、防霉化学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化学防腐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九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面奶、非医用洗浴制剂、淋浴凝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香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