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573848号“众发建筑 ZHONG FA JIAN
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540号
申请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3848号“众发建筑 ZHONG FA JIAN 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42722号商标、第6490109号商标、第15296325号商标、第16239141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