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65709号“皇宫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99号
申请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709号“皇宫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69407号“皇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仅在其后加上表示消费场所的“坊”字,双方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