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65706号“皇宫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297号
申请人:北京行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706号“皇宫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器皿”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2688号“皇宫”商标核定使用的“球形瓷把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燕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