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STERIC 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2980631号“HYSTERIC

    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151号

       

      申请人: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0631号“HYSTERIC MIN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0384080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