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750260号“永順 永顺炸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62号
申请人:北京东升永顺炸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0260号“永順 永顺炸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97433号”永顺斋”商标在撤销程序中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0320号“勇胜鸡业及图”商标、第15155744号“宫甲GONGJIA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何潇
姜丽
张玉广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