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962100号“HAIRCOV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418号
申请人:森根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2100号“HAIRCO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并无固定含义,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03日